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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更新 | 2022年8月EHS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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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2: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
放眼全国
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
交通运输部
2022/08/18发布|2022/08/18生效
标准体系包括5个部分,即100基础通用标准,200节能降碳标准,300污染防治标准,400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500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其中,基础通用标准包括术语和绿色低碳评价两个方面;节能降碳标准包括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能耗能效、碳排放控制、节能设计与管理,以及核算与监测等五个方面;污染防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和船舶污染物综合排放等五个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包括环境保护技术、生态环境修复、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和环境保护修复统计与评价等四个方面;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包括污水再生利用和废旧物循环利用两个方面。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22/07/26发布|2022/07/26生效
本技术文件规定了涉及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技术文件适用于因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技术文件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07/19发布|2022/07/19生效
一、准确把握建设重点。二、切实推进建设工作。三、扎实做好项目入库和监督。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22/06/29发布|2022/08/01生效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关注地方
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08/05发布|2023/02/01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B11/ 501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污泥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组、沼气拖动鼓风机等设施。
吉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
2022/08/09发布|2022/10/01生效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从宏观上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界定、政府各部门职能、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建筑垃圾违法处置举报制度等内容,统领全文。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要处置建筑垃圾需向当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章建筑垃圾消纳,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的禁止性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行为规范等。 第四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等,由辖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沙石、粉煤灰、种植土和其他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规定了本办法施行的时间。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2022)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22/08/25发布|2020/01/01生效
邵水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08/15发布|2022/08/15生效
一、规范程序,提高企业污染调查质量。二、统一标准,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要求。三、聚焦重点,优化企业整治关键环节。四、简化流程,助力地块有效快速开发。五、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工作质量。六、搭建平台,服务企业土壤环境管理需求。
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
玉林市人大
2022/08/18发布|2022/11/01生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08/21发布|2022/08/21生效
本意见指出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实施绿色制造行动,鼓励企业实施装备低碳升级改造,推广应用清洁高效制造工艺,加快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积极推动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加快推进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农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农业固碳增效。推进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绿色转型,不断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07/05发布|2022/08/08生效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08/24发布|2022/08/24生效
重点任务:(一)建设安全高效清洁能源岛。(二)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产业体系。(三)推进绿色宜居型城乡建设。(四)构建低碳化海岛交通系统。(五)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六)强化低碳科技创新支撑力。(七)创建高水平绿色低碳社会。(八)开拓国际交流合作新模式。
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08/23发布|2022/08/23生效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下三类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 (一)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地用途分类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 (三)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08/23发布|2022/08/23生效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园区纳入本市碳排放评价的试点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含碳排放评价相关内容。自2022年12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中应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 二、建设项目环评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中涉及的温室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参考附件1。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按照附件2要求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在排放源层面落实碳减排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在环评文件中增加碳排放评价内容,主要围绕碳排放分析、碳减排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开展评价,有关编制内容可参考附件2相应要求并作适当简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视情参考执行。 四、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园区,按照附件3要求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以绿色低碳为导向,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的低碳转型,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园区纳入本市碳排放评价的试点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含碳排放评价相关内容。自2022年12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中应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 二、建设项目环评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中涉及的温室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参考附件1。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按照附件2要求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在排放源层面落实碳减排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在环评文件中增加碳排放评价内容,主要围绕碳排放分析、碳减排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开展评价,有关编制内容可参考附件2相应要求并作适当简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视情参考执行。 四、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园区,按照附件3要求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以绿色低碳为导向,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的低碳转型,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关于深入推进湖北省重点行业绿色运输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08/18发布|2022/08/18生效
工作重点:(一)推进多式联运配套工程建设。(二)加快厂内(外)车辆与机械绿色升级。(三)提升用车大户清洁运输水平。(四)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
江西省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08/18发布|2022/08/18生效
本办法所称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资金。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08/18发布|2022/09/01生效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08/03发布|2022/08/18生效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等的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08/08发布|2022/09/04生效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是指生态环境失信企事业单位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由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按照规定,在其部门官网或区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终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公开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部门对符合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08/09发布|2022/08/15生效
一、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江门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2022年8月15日起,新受理环评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2023年1月1日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泽镇)、鹤山市(沙坪街道、龙口镇、桃源镇、雅瑶镇)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中,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四)本公告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07/22发布|2022/05/10生效
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1、首次违法; 2、无超标排污,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3、生产运营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但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或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 4、现场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 5、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使建设项目保留的生产工艺及其内容均符合豁免环评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或者自行关闭建设项目的。 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 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及弄虚作假的除外。
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2/08/05发布|2019/03/01生效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08/01发布|2022/09/01生效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07/28发布|2022/07/28生效
重要任务:(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五)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行动。(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十)绿色低碳区域行动。
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
2022/08/03发布|2022/11/01生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以及水环境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包括骆马湖湖区(含水体、湖中岛、湖滩地、堤防及护堤地)以及邳州市、新沂市区域内入湖河流上溯十公里范围内汇水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划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
2022/08/03发布|2020/06/01生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
2022/08/03发布|2016/07/01生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列为永久保护的绿化区域。
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
江苏省人大
2022/08/03发布|2022/10/01生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
2022/08/03发布|2022/11/01生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以及水环境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包括骆马湖水体、湖中岛、湖滩地、堤防及护堤地、中运河宿迁船闸至皂河船闸段南堤与骆马湖南岸的围合区及其东岸汇水区。骆马湖保护区域的界桩和标识牌由市人民政府设置,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
2022/08/01发布|2022/10/01生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传染病医学观察和检测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江苏省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DB32 T 4260-2022)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7/27发布|2022/06/26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生态环境管理过程中,为预防和控制与损害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化学性因素而开展的环境与健康监测活动。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电磁辐射、噪声、光、致病微生物、职业暴露等环境污染及突发性环境事故开展的环境与健康监测。
江苏省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DB32 T 4261-2022)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7/27发布|2022/06/26生效
本文件规定了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石油化工经营、服务企业及其他化工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07/27发布|2022/07/27生效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07/28发布|2022/08/01生效
《裁量基准》共分为适用规定、处罚裁量表和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3部分内容。对现行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5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94种特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人大
2022/08/04发布|2022/10/01生效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人大
2022/07/29发布|2022/10/01生效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人大
2020/05/18发布|2022/10/01生效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河北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规范(DB13 T 5608-2022)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07/11发布|2022/08/11生效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的总体要求、报告编制和编排格式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报告编制,排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编制以及其他类型监(检)测报告编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安全健康
放眼全国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
国家能源局
2022/07/01发布|2023/01/01生效
本规范适用于《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培训大纲)编制和实施工作,包括为获取《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资格所必须接受的培训,以及获取执照后进行的再培训等。其他类型民用核动力厂参照执行。 培训大纲应包括培训职责、培训路径、培训内容、培训与考核方式、培训等效、教员资格、选拔与淘汰等章节。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07/15发布|2023/03/01生效
建设过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08/12发布|2022/08/12生效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08/16发布|2022/08/16生效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关注地方
乌兰察布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2022/08/30发布|2022/08/30生效
依据2021年8月自治区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区域性评估实施涉及我市6个园区13个区块共16项评估事项,其中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4个园区7个区块,分别是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巴音产业园)、京蒙合作产业开发区(察右前旗京蒙合作产业园、化德产业园)、丰川循环经济开发区(丰镇市产业园、四子王旗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开发区(兴和产业园、卓资产业园)。
赣州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08/11发布|2022/08/11生效
整治范围:(一)整治对象为既有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二)整治重点包括共性突出风险和个性化突出风险。
锦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08/10发布|2022/08/10生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08/25发布|2022/09/01生效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低温作业劳动防护技术规范(DB23 T 3288-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6发布|2022/08/06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低温作业的劳动防护。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规范(DB23 T 3290-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7发布|2022/08/06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前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工作。
黑龙江省煤化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第1部分:焦化(DB23 T 3202-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09发布|2022/06/08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含有或部分含有煤焦处理、炼焦、净化(化产)、粗苯精制、焦油加工及焦炉煤气制甲醇、天然气、氢气、合成氨等工序的煤化工企业中焦化及相关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黑龙江省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风险评价方法(DB23 T 3203-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08发布|2022/06/09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生产加工所涉及的爆炸危险性相对较高的可燃性粉尘的风险评价。
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DB23 T 3105-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29发布|2022/02/28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用于自然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
黑龙江省高处作业风险辨识与防范导则(DB23 T 3285-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7发布|2022/08/06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处作业风险辨识和防范。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规范(DB23 T 3287-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7发布|2022/08/06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
黑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要求(DB32 T 3289-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7发布|2022/08/06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公众聚集场所预防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
黑龙江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范(DB23 T 3201-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09发布|2022/06/08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
黑龙江省粮食仓储及加工企业现场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DB23 T 3204-2022)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08发布|2022/06/09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涉及粮食仓储和加工企业的现场安全目视化管理,不包括粮油生化、油脂浸出生产过程。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07/28发布|2022/07/01生效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是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本办法所称网络培训,是指学员通过移动终端或电脑终端登录互联网,利用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进入虚拟的网络课堂,完成学习、考试并获得学时的一种培训方式。组织开展培训的主体称为网络培训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通过网络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学习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人大
2022/08/10发布|2022/10/01生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07/20发布|2022/07/20生效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本办法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
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7/25发布|2022/08/19生效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
2022/08/01发布|2022/09/01生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有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DB37 T 997-2022)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25发布|2022/08/25生效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作业场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
上海市公安局
2022/08/02发布|2022/08/02生效
本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消防领域有关行政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国家及本市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人大
2022/08/03发布|2021/01/01生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
2022/08/01发布|2022/10/01生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
安徽省消防条例
安徽省人大
2022/08/01发布|2022/09/01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河北省职业病鉴定管理规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2/08/02发布|2022/08/02生效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的职业病鉴定活动。
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08/05发布|2022/08/05生效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动态趋势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
辽宁省人大|2022/08/30发布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人大|2022/08/17发布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居民以外的其他主体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珠海市电梯维保单位等级评定规范(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8/11发布
本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电梯维保单位等级评定的基本原则、评价内容、受评价单位基本要求、等级评价、等级评定组织及管理。 本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工作。
珠海市电梯维保质量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8/11发布
本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电梯维保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现场检查及隐患处理、报告、报表的出具要求。 本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珠海市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维保质量评价管理。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
安徽省人大|2022/08/01发布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校舍和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2022/08/02发布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草案。
事故快报


浙江宁海:一民房起火,致7人死亡

2022年8月11日22时20分左右,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团堧村一民房发生火灾。至当日23时30分左右,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事故造成7名人员死亡。目前,火灾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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