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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59】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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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 18: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我们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理解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1、火灾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具有行政属性;
2、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对火灾事故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
3、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具有证据属性,但是其只分析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并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责任。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哪种证据形式,一般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形式上的书证,实质上的鉴定意见,所以,我们可以从广义上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书证,也可以将其认定为鉴定意见。
在民事诉讼,法院对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因为当事人认可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所以法院只需要按照正常审理程序审查推定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
2、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载明的是火灾起因和灾害成因,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就是说对火灾起因和灾害成因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或不正确。由于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有一定的专业性,普通当事人在面对消防部门这一权威机构时,其收集证据进行技术认定的能力比较弱,因此为了查明真相,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在审理这种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案件时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1)法院应当依法给异议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的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根据以上规定,在面对异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时,如果异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充分并合法的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根据案情酌定调取证据。法院在庭审时可以增加关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庭调查争议焦点。法院在面对专业方面问题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要求相关技术单位解答专业知识。法院法官应去现场进行情况核实,以便于查清案件真实情况。
(2)全面审查相关证据,查清火灾事故事实。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火灾起因和灾害成因,是由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查人员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经过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由于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出现纰漏,都会造成火灾原因认定的失误,导致该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出现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因此,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全面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不应单一采纳火灾事故认定书。
看一个案例: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此次火灾事故造成侵权所依据的证据认定问题。
……
(三)火灾事故认定书效力问题。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承公消火认字【2011】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虽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其是火灾事故认定意见,但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虽然是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但其不是确认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其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人民法院审查的证据,故侵权事实还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2011年5月15日至25日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火灾现场勘查笔录”中勘查情况共分为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专项勘查四个部分。在细项勘查“厨房内现场勘查情况”中,对于因火灾烧毁的有关物品名称,进行了详细登记和载明,但对于厨房内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煤气罐却没有登记和载明,也没有对引起火灾是否与煤气罐有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更没有参考自己对现场目击证人作的询问笔录,即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事故认定在遗漏了主要证据,未参考现场目击证人询问笔录的情况下,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较大的瑕疵,且火灾事故认定书与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2份技术鉴定报告相悖,所以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维持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不作为证据采信。
综上,法院审理后,排除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孤证效力,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火灾的成因进行了真实、客观地分析,最终认定了本案事实。一审法院依据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判决文飞汽修公司赔偿博堃建设公司因火灾受到的损失证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因此驳回再审申请人博堃建设公司再审请求,维持二审民事判决。
案例索引:(2016)冀08民再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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